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12題
所得稅法第2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關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各項的計算與認…
題目
所得稅法第2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關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各項的計算與認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B.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應按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該款項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C. 營利事業在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若經取得確實單據,不論支付金額多寡,均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D.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官方答案
- 答案:C. 營利事業在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若經取得確實單據,不論支付金額多寡,均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解析
交際應酬費並非無限制認列。依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在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須取得確實單據,且限於以進貨、銷貨、運輸貨物、供給勞務或信用等一定金額或比率計算之限度內,方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超過限度部分不得認列,故C「不論金額多寡均得列為費用」錯誤。A依所得稅法規定,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之債務應轉列其他收入,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B代收或挪用公司款項者,原則上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但遭侵占、背信、詐欺並已提起訴訟或起訴者不計算。D依第38條,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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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