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14題
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捐申報主體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捐申報主體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各級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經營之合營事業,應設帳並按照結算申報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B.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各自設帳並按結算申報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C.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不論在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或由財政部核准,按所得稅法規定比例計算,依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D.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應由營業代理人,按所得稅法規定比例計算,依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官方答案
- 答案:B.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各自設帳並按結算申報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41條,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固定營業場所須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不得各自設帳分別報繳,因此B錯誤。A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之合營事業不屬公有事業,仍應設帳申報。C依第25條,境外總機構之國際運輸事業得申請或經財政部核准,按規定比例計算所得,依就源扣繳程序報繳。D依第26條,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者,由代理人按比例計算並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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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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