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21題

關於「核課稅捐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核課稅捐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申請復查是否逾期,係以郵寄申請書之郵戳日期為準,不以受理復查機關實際收文日期為準 B. 提起訴願是否逾期,不以郵寄訴願書之郵戳日期為準,而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C. 其行政救濟程序有三:「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D. 現行行政訴訟採兩級審,第一級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級為「最高行政法院」

官方答案

  • 答案:D. 現行行政訴訟採兩級審,第一級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級為「最高行政法院」

解析

對核課稅捐處分不服,須先申請復查,再提起訴願,最後進入行政訴訟;復查期間之遵守,實務上以郵寄申請書之郵戳日為準,訴願則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故 A、B 敘述無誤。現行行政訴訟為三級二審,除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外,尚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之稅捐事件可能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不能一概說第一級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級為最高行政法院,故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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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