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22題
稅捐稽徵法關於強制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稅捐稽徵法關於強制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款繳款書,只要依稅捐稽徵法第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B.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者,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C. 納稅義務人對罰鍰處分不服,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稅捐稽徵機關都不能將該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D.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
官方答案
- 答案:B.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者,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第35條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故A所述與法條相符。同條第2項則規定,復查決定後原則上應移送執行,僅於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或繳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而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時,才暫緩移送。因此,僅提起訴願而未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擔保者,仍應移送執行,B錯誤。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罰鍰處分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不得移送執行,C正確;移送機關認為移送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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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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