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16題
下列何項進項稅額,營業人得用以扣抵銷項稅額?
題目
下列何項進項稅額,營業人得用以扣抵銷項稅額? A. 營業場所之租金 B. 員工生日賀禮 C. 自用乘人小汽車 D. 餽贈經銷商之禮品
官方答案
- 答案:A. 營業場所之租金
解析
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供營業本業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A項營業場所租金屬營業上直接需用之勞務,得扣抵。B項員工生日賀禮屬福利性支出非營業本業所需;C項自用乘人小汽車明文不得扣抵(同條第2項第3款);D項餽贈經銷商禮品屬行銷推廣贈品,非供營業本業使用,均不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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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