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22題

德國人甲為海德堡大學法律系三年級學生,於2022 年1 月寒假期間來臺灣之A 法律事務所實習兩個月,實習完後隨即返回德國參加國家考試。有關其於A 法律事務所實習…

題目

德國人甲為海德堡大學法律系三年級學生,於2022 年1 月寒假期間來臺灣之A 法律事務所實習兩個月,實習完後隨即返回德國參加國家考試。有關其於A 法律事務所實習期間所獲得之薪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非為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我國對其所得沒有課稅權 B. 甲為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我國對其全球所得有課稅權 C. 甲之實習薪資須依照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為就源扣繳 D. 甲之實習薪資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我國是否有課稅權須依照臺德所簽訂之稅捐協定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之實習薪資須依照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為就源扣繳

解析

甲在我國無住所,2022年1、2月停留僅約兩個月,未滿183天,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其在我國提供勞務所獲報酬,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同法第8條第3款),故我國對之有課稅權,A不可採;惟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不及於全球所得,B不可採。非居住者的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就源扣繳(同法第88條),C正確。租稅協定是在我國國內法已有課稅權的前提下,進一步限制或分配課稅權,並非課稅權的來源,D不可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