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23題

下列法條之論據基礎,何者並非基於防堵稅捐規避之考量?

題目

下列法條之論據基礎,何者並非基於防堵稅捐規避之考量? A. 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5 類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B. 所得稅法第66 條之9 第1 項規定:「自87 年度起至106 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C. 所得稅法第39 條第1 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D. 所得稅法第43 條之2 第1 項規定:「自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官方答案

  • 答案:C. 所得稅法第39 條第1 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解析

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虧損扣除(結轉抵減),係基於所得稅「實現淨所得」與「稅負公平」原則,允許跨年度彌補虧損,避免因年度切割導致課稅不公,非為防堵租稅規避。選項A(第14條第1項第5類)防堵低租金移轉所得;選項B(第66條之9)防堵公司留存盈餘規避股東綜所稅;選項D(第43條之2)防堵薄資本化規避利息扣除,皆屬反避稅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