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8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各項繳納稅捐文書之送達中,何者並非合法?

題目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各項繳納稅捐文書之送達中,何者並非合法? A. 應受送達之納稅義務人正在服兵役,稅捐文書向其配偶送達 B. 納稅義務人為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稅捐繳款書僅向其中一人為送達 C. 納稅義務人為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者,一律以公告方式送達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D. 以房東作為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稅,因該房屋正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屋稅之稅單送達於房屋之使用人即房客

官方答案

  • 答案:C. 納稅義務人為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者,一律以公告方式送達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並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於開徵前送達全體共有人;必須是共有人有無不明時,才得以公告代替送達。C主張「一律」以公告方式送達,剝奪個別通知,並不合法。A部分,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得向其配偶送達;D部分,房屋出租者,稅單得向使用人(承租人)送達並由其代繳,均屬合法。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