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第2題

某甲未申請許可,即於自己業已築高牆與外界隔離之所有土地建造房 屋,經鄰人檢舉後,主管機關發函通知甲,稱將於三日後到現場進行調 查,請甲配合云云,甲不服,試問主管…

題目

某甲未申請許可,即於自己業已築高牆與外界隔離之所有土地建造房 屋,經鄰人檢舉後,主管機關發函通知甲,稱將於三日後到現場進行調 查,請甲配合云云,甲不服,試問主管機關可否以強制進入私有土地進 行調查?人民不配合時,得否強制執行?人民不服行政調查行為時,如 何提起救濟?(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政調查係行政機關為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依職權進行之程序行為,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以下定有相關規範。進入私有土地實施勘驗,涉及人民居住自由、隱私權及財產權,應受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拘束;同法第四十二條雖允許勘驗,僅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場,未明文授予強制進入權。
  • 二、本件甲之土地已築高牆與外界隔離,屬私領域;主管機關發函稱三日後到場調查、請甲配合,性質僅為程序通知或事實行為,並非科予甲容忍義務之行政處分。除建築法或其他特別法有明確授權外,主管機關不得逕行強制進入,甲亦不因單純不配合即負違反義務之責任。
  • 三、人民不配合時,得否強制執行,須視有無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所生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應先以書面告戒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始得採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屬直接強制,應符合最小侵害及程序保障。若僅為調查而無法律依據,不得逕予強制。
  • 四、如特別法有授權,主管機關宜先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甲配合調查,載明依據、範圍、時間及救濟方式;必要時會同警察維持秩序,但仍不得無法律依據進入。若情況急迫或已有明顯污染、公共安全危險,仍須從嚴解釋授權基礎,不得以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概括取代法律保留。
  • 五、救濟方面,行政調查中之決定或處置,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原則上僅得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但得強制執行或法規另有規定者,例外得單獨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若調查行為屬侵害權利之事實行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請求除去或防止,並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如屬行政處分,則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救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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