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考古題

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漁民甲私自進口中國大陸產製食品一批,被海關以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 定,裁處罰鍰並沒入貨物,甲查詢得知其案件於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 數參考表有相關之規定,其認為應無須承擔海關裁處之高額罰鍰,因此 認為海關有裁量權行使之瑕疵。試從行政裁量之學理,論緝私案件裁罰 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法律性質,以及參考表對海關進行個案裁罰時之拘 束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係海關為統一裁量基準、避免恣意,依海關緝私條例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訂之裁量基準,性質屬行政規則,而非經法律授權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法規命令;其本身不創設處罰構成要件,處罰依據仍為海關緝私條例。
  •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裁量基準經首長簽署、登載公報並有效下達後,拘束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官。海關個案裁罰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偏離;此即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平等原則之展現,使相同情節原則上應為相同處理。
  • 三、惟參考表之拘束力係內部及間接對外,不能取代母法之裁量規定。海關仍須於法定罰鍰範圍內,審酌私運情節、貨物價值、是否累犯、配合調查程度及比例原則,作成個案裁量;若機械適用而未審酌具體情節,可能構成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表定倍數逾越法定上限者則屬裁量逾越。
  • 四、參考表若逾越母法、訂定不合理倍數,或海關無正當理由偏離表定基準,法院於個案得審查其適用是否合法。甲不得僅以參考表存在即主張免罰或低罰,應具體指出其案件符合較低倍數類型,或海關未說明偏離理由、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沒入如屬法定羈束處分,則無裁量空間。
  • 五、救濟上,甲不服罰鍰及沒入,得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訴願,再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撤銷訴訟。海關應在處分書敘明裁量理由;參考表並宜定期檢討、公開,建立偏離基準之核准與紀錄,以兼顧裁罰一致性與個案正義。

第2題

某甲未申請許可,即於自己業已築高牆與外界隔離之所有土地建造房 屋,經鄰人檢舉後,主管機關發函通知甲,稱將於三日後到現場進行調 查,請甲配合云云,甲不服,試問主管機關可否以強制進入私有土地進 行調查?人民不配合時,得否強制執行?人民不服行政調查行為時,如 何提起救濟?(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政調查係行政機關為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依職權進行之程序行為,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以下定有相關規範。進入私有土地實施勘驗,涉及人民居住自由、隱私權及財產權,應受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拘束;同法第四十二條雖允許勘驗,僅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場,未明文授予強制進入權。
  • 二、本件甲之土地已築高牆與外界隔離,屬私領域;主管機關發函稱三日後到場調查、請甲配合,性質僅為程序通知或事實行為,並非科予甲容忍義務之行政處分。除建築法或其他特別法有明確授權外,主管機關不得逕行強制進入,甲亦不因單純不配合即負違反義務之責任。
  • 三、人民不配合時,得否強制執行,須視有無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所生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應先以書面告戒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始得採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屬直接強制,應符合最小侵害及程序保障。若僅為調查而無法律依據,不得逕予強制。
  • 四、如特別法有授權,主管機關宜先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甲配合調查,載明依據、範圍、時間及救濟方式;必要時會同警察維持秩序,但仍不得無法律依據進入。若情況急迫或已有明顯污染、公共安全危險,仍須從嚴解釋授權基礎,不得以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概括取代法律保留。
  • 五、救濟方面,行政調查中之決定或處置,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原則上僅得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但得強制執行或法規另有規定者,例外得單獨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若調查行為屬侵害權利之事實行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請求除去或防止,並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如屬行政處分,則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救濟。

第3題

市民甲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某項由社會主管機關職掌之家戶補助, 因甲之家戶人口狀況複雜,經多次向戶政機關申請相關資料補送件後始 完成全部之申請程序。該社會主管機關採分次審查與核發補助款之方式 時,對於最後2 次之補件申請內容,均未給予甲說明之機會,結果有1 項甲期待可獲得之細項被少算,另1 個細項則有溢發情形,甲對於被少 算部分不服,卻誤向戶政機關提出異議,戶政機關未經詳查,即作成事 後該社會主管機關亦應作成之相同內容處分。試問:該社會主管機關未 給予甲說明機會之瑕疵,其法律效果為何?就溢發之款項,該社會主管 機關如何要回?本件戶政機關作成之處分,其效力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有第一百零三條例外情形外,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件補助資格及金額之認定,對甲之給付請求權有實質影響,其少算及溢發部分均涉及權利義務,社會主管機關於最後兩次補件後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程序上即有瑕疵。
  • 二、依同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而未給予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未補正者,該處分並非當然無效,而屬違法得撤銷之行政處分。甲就少算部分,得提起訴願,並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五條提起撤銷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撤銷該部分並命社會主管機關重新審查、補發差額;情節重大者,始有第一百十一條無效之可能。
  • 三、溢發部分屬違法之授益處分。社會主管機關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就溢發部分為部分撤銷;若甲無第一百十九條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應審酌信賴保護,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者不得撤銷,撤銷時並應依第一百二十條給予合理補償。
  • 四、撤銷後,社會主管機關得依第一百二十七條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甲返還;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得扣除合法給付。該返還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甲不服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若甲對少算部分有給付請求權,亦得主張抵銷,但應保障其程序權。
  • 五、戶政機關並無社會補助之事務權限,其未經授權逕作成與社會主管機關相同內容之實體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屬缺乏事務權限之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且不因事後社會主管機關作成相同處分而補正。甲得依第一百十三條請求確認無效,並依行政訴訟法第六條提起確認訴訟;戶政機關原應將異議移送有權機關。

第4題

某農產品加工業者將壓榨取汁後之果皮殘渣任意棄置於停車空間,招引 無數蒼蠅老鼠,並影響鄰近住家衛生。試詳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如何 援引相關行政法律規定,依污染情形行使公權力,並回復污染前環境?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果皮殘渣係農產品加工事業活動所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不得任意棄置;如屬指定清除地區內之一般廢棄物,亦不得有第二十七條所定污染地面、堆置有礙衛生整潔物之行為。主管機關應先依職權調查,現場拍照、錄影、採樣、製作稽查紀錄,並通知業者陳述意見。
  •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並視其規模適用第三十一條之申報、清理計畫書等義務;違反者依第五十二條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停工或停業。若腐敗產生惡臭,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及異味污染物標準查處;滲出水污染水體或土壤者,分別適用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三、為回復污染前環境,主管機關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命業者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移送強制執行。並可命提出環境復原計畫,包含廢棄物清運、場地清洗消毒、滅蠅滅鼠、土壤採樣檢測及必要整治。
  • 四、程序上,處分應敘明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救濟期間,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涉及停工、停業或代履行,應符合比例原則及最後手段性。執行時得會同衛生、農業、警察機關,並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九條辦理代履行;污染者付費及預防原則亦為環境基本法所揭示。
  • 五、業者不服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主管機關應列管複查、公開裁罰資訊,追蹤改善情形。若任意棄置者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或造成重大污染,應移送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得請求環境修復費用,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及環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