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17題

甲的手機在圖書館遭乙竊取,數日後,甲於捷運上見到乙正在使用自己的手機,便上前質問,乙心虛,收起手機並揮拳將甲擊倒後逃逸。乙於捷運上的行為應論以何罪?

題目

甲的手機在圖書館遭乙竊取,數日後,甲於捷運上見到乙正在使用自己的手機,便上前質問,乙心虛,收起手機並揮拳將甲擊倒後逃逸。乙於捷運上的行為應論以何罪? A. 準強盜罪 B. 搶奪罪 C. 強盜罪 D. 傷害罪

官方答案

  • 答案:D. 傷害罪

解析

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須行為人於竊盜或搶奪「當場」,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施強暴脅迫,且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乙竊取手機數日後才在捷運上遭甲質問,已非竊盜現場或立即追躡之「當場」,故不成立準強盜;乙亦非以強暴手段取得財物,與強盜罪(第328條)要件不合。乙揮拳擊倒甲成傷後逃逸,應論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