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23題
甲教唆乙行竊,乙萌生犯意,但隨即因車禍住院,甲應如何論處?
題目
甲教唆乙行竊,乙萌生犯意,但隨即因車禍住院,甲應如何論處? A. 成立教唆竊盜既遂 B. 成立教唆竊盜未遂 C. 成立教唆預備竊盜 D. 不成立犯罪
官方答案
- 答案:D. 不成立犯罪
解析
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我國刑法共犯體系採「限制從屬形式」,教唆犯之成立必須以正犯(被教唆人)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為前提。本題中,乙受甲教唆雖萌生竊盜犯意,但隨即因車禍住院,完全尚未著手實行竊盜之構成要件行為,正犯未達未遂或既遂階段,不成立犯罪。在正犯不成立犯罪的情形下,從屬之教唆犯自無由成立,故甲不成立犯罪。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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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