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

第3題

甲在政府持股占60%之A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辦公室資訊相關設備採購 業務。甲透過中間人乙傳話給B 公司負責人丙,表示如果願意與他合作, 他會提供協助,若不合作,他…

題目

甲在政府持股占60%之A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辦公室資訊相關設備採購 業務。甲透過中間人乙傳話給B 公司負責人丙,表示如果願意與他合作, 他會提供協助,若不合作,他會讓B 公司永遠無法得到A 公司任何採購 標案。經過考慮,丙決定與甲合作。在2005 年至2016 年期間,甲於其 承辦之政府採購法採購程序,數次提供給B 公司投標相關資訊,使之順 利取得標案。每次丙均於透過乙交付一定金額,以作為取得標案之回報。 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是否為刑法上公務員:A公司政府持股達百分之六十,屬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所稱公營事業,其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為之。甲承辦資訊設備採購,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縱認其非身分公務員,亦屬同項第二款受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人員,應以公務員論。
  • 二、甲收受回扣之刑責:甲於承辦採購程序中,數次提供投標資訊使B公司順利得標,並按期收受丙交付之金錢作為回報,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因其行為屬購辦公用器材、物品而收取回扣,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重法優於輕法,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論處。
  • 三、甲洩漏採購資訊部分:甲將承辦中政府採購程序之投標相關資訊提供予特定廠商,破壞採購之公平競爭,如該資訊屬應秘密之事項,另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此與收賄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處斷。若認其係圖特定廠商不法利益,並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圖利罪,惟須查明有無違背法令及獲取不法利益。
  • 四、丙之刑責:丙為使B公司取得標案而交付金錢,係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並交付賄賂,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行賄罪,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甲以「不合作即讓B公司永遠拿不到標案」之脅迫言語,尚不另成立恐嚇取財罪,因丙交付金錢之目的在換取得標利益,與恐嚇行為間不具因果之財產損害關聯;惟此脅迫情節可作為量刑審酌。
  • 五、乙之刑責與法律變更:乙居間傳話並代為收受、轉交賄款,如明知賄賂之性質而參與構成要件行為,應成立收賄罪之共同正犯;若僅單純傳達意思,則論以幫助犯。又本案行為橫跨二○○五年至二○一六年,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公務員定義於二○○六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新舊法從優適用;犯罪所得並應依修正後沒收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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