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
第3題
律師甲受某政治人物的妻子A委任,為A處理案件。甲將部分卷宗帶回家 中閱讀,但因疏忽將卷宗打開放在桌上,不料竟被甲的妻子乙看到一文 件,證實坊間傳聞A被其丈夫家暴…
題目
律師甲受某政治人物的妻子A委任,為A處理案件。甲將部分卷宗帶回家 中閱讀,但因疏忽將卷宗打開放在桌上,不料竟被甲的妻子乙看到一文 件,證實坊間傳聞A被其丈夫家暴一事。乙平常即對該政治人物的言論極 為不滿,遂向甲「曉以大義」,要求將此文件內容傳給媒體報導公諸於世。 甲禁不起乙的勸說洗腦,便跟乙共同將此文件影印後寄給報社刊登。嗣後 A對甲、乙兩人提出告訴,試問甲、乙有何刑責?(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為律師,因執行業務知悉A遭家暴之秘密,將卷宗攜回並與乙共同影印寄交報社,涉及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乙無律師身分,但其要求、參與影印及寄送行為,應檢討是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與甲成立共同正犯,或僅成立教唆犯。
- 二、刑法第316條處罰律師等執行業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甲基於律師身分取得卷宗,該文件內容涉及A之私生活與家暴被害事實,屬他人秘密;甲未經A同意,將之交付媒體刊登,主觀上有洩漏故意,且無正當業務或法令事由,成立本罪。甲將卷宗置於桌上雖有疏失,惟第316條不罰過失,真正可罰者係其後故意影印寄送。
- 三、乙雖非律師,但明知文件係甲因業務持有之秘密,仍以「曉以大義」要求甲公開,並與甲共同影印、寄送,已與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無特定身分者共同實行因身分成立之罪,仍以正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故乙成立第316條之共同正犯。
- 四、乙若僅勸說而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則應論以教唆犯;本題既稱「共同」影印寄送,宜認共同正犯。另文件內容若為真實且與政治人物家暴之公共利益有關,是否成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有爭議;依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真實且非純屬私德者不罰,故刑法上主要仍論第316條。
- 五、結論:甲成立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秘密罪;乙依第31條第1項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得減輕其刑。本罪依第319條須告訴乃論,A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得依法追訴;A另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