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1題
甲、乙與丙三人合夥經營餐廳,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關於合夥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乙與丙三人合夥經營餐廳,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關於合夥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自由轉讓其合夥股份於第三人 B. 甲得隨時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C. 甲得請求乙丙二位合夥人償還其因執行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 D. 甲得自由處分合夥財產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得請求乙丙二位合夥人償還其因執行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
解析
合夥股份之轉讓,依民法第683條須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甲不得自由轉讓,A錯誤。依民法第682條,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B錯誤。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民法第668條),其處分應得全體同意(民法第828條),甲不得自由處分,D錯誤。依民法第678條,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該請求權向合夥即全體合夥人行使,故甲得請求乙、丙償還,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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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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