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2題

甲委任乙,為其處理A 地出賣事宜,約定報酬若干。試問,關於受任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委任乙,為其處理A 地出賣事宜,約定報酬若干。試問,關於受任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應依甲之指示,處理A 地出賣事務 B. 乙應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A 地出賣事務 C. 乙應將A 地出賣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甲 D. 乙應自己處理A 地出賣事務

官方答案

  • 答案:B. 乙應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A 地出賣事務

解析

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故A正確。注意義務因有無報酬而異:未受報酬者,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即足;受有報酬者,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本題甲委任乙出賣A地並約定報酬,屬有償委任,乙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B稱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係無償委任之標準,故錯誤。又依民法第540條受任人負報告義務、第537條應自己處理事務,C、D均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