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4題
有關物權之拋棄之要件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物權之拋棄之要件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定抵押權之拋棄,由抵押權人向抵押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生效力 B.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C. 物權之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D. 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官方答案
- 答案:A. 法定抵押權之拋棄,由抵押權人向抵押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生效力
解析
本題考核物權拋棄之要件與效力。選項A錯誤:法定抵押權(如民法第866條建造人抵押權、第867條出賣人抵押權)係基於法律直接發生,為公益或保護特定人利益而設,抵押權人不得單獨拋棄,亦不得以意思表示拋棄。選項B正確:依民法第760條,拋棄動產物權,應將該動產交付他人或公開拋棄,並拋棄占有。選項C正確:依民法第761條,物權為他物權之標的時,非經他物權人同意,不得拋棄。選項D正確:依民法第841條,地上權人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使用目的時,得拋棄地上權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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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