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6題
未成年人甲,經其父母允許後,承攬乙發包之油漆工程,父母卻因意外不幸雙亡,甲對乙之報酬請求權,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發生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其請求權時效之狀態…
題目
未成年人甲,經其父母允許後,承攬乙發包之油漆工程,父母卻因意外不幸雙亡,甲對乙之報酬請求權,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發生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其請求權時效之狀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自甲無法定代理人時起,時效停止進行 B. 自甲無法定代理人時起,時效中斷,重行起算 C. 自甲的法定代理人就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D. 自甲成為行為能力人時起,時效中斷,重行起算
官方答案
- 答案:C. 自甲的法定代理人就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解析
本題考核時效之停止(完成猶予)制度。選項C正確:依民法第134條第1項第5款,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者,自知悉無代理人時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完成猶予)。甲父母雙亡,甲無法定代理人,其報酬請求權時效於六個月內不完成。選項A錯誤:時效並非停止進行,係完成猶予。選項B錯誤:非時效中斷重行起算。選項D錯誤:甲係未成年人,非行為能力人,成年(20歲)始為行為能力人,但時效完成猶予係基於無法定代理人之事由,非因成為行為能力人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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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