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7題

甲將其所有之房屋一筆出售於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惟甲尚未交付該屋,同時乙尚有100 萬元之尾款未支付,試問:當事人間之權利行使,何者錯誤?

題目

甲將其所有之房屋一筆出售於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惟甲尚未交付該屋,同時乙尚有100 萬元之尾款未支付,試問:當事人間之權利行使,何者錯誤? A. 乙得依據民法第767 條規定,向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 乙得依據民法第348 條規定,向甲請求交付該房屋 C. 甲得主張在乙未付清尾款前,不交付該房屋,以玆對抗 D. 乙向甲請求交付該房屋之權利,因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官方答案

  • 答案:A. 乙得依據民法第767 條規定,向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解析

乙已受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但甲尚未交付。甲之占有係基於買賣契約,且乙尚有尾款未付,甲得依民法第264條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交付,故甲非無權占有,乙不得依第767條請求返還。乙仍得依第348條請求交付;此項契約請求權適用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故A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