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24題

下列有關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之法律效果,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有關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之法律效果,何者錯誤? A. 甲被誤登為A 地所有人,甲以A 地設定抵押權給善意的丙,丙取得其抵押權 B. 甲在乙所有的B 地有不動產役權誤被塗銷,乙將B 地讓售於善意的丙,丙取得B 地所有權,無不動產役權之負擔 C. 甲冒名登記為C 地所有人,其後甲讓售該地給善意的乙,乙因信賴登記而取得C 地之所有權 D. 甲於其D 地設定抵押權與乙,誤被塗銷,甲就D 地再設定抵押權與善意的丙,丙取得第二順位抵押權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甲於其D 地設定抵押權與乙,誤被塗銷,甲就D 地再設定抵押權與善意的丙,丙取得第二順位抵押權

解析

本題考核民法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登記公信力)之效力。選項A正確:誤登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權(民法第758條、第873條)。選項B正確:役權誤塗銷,善意取得所有權者,不負役權負擔(民法第758條、第847條)。選項C正關:冒名登記(無權登記)下之善意取得,判例(大法官釋字第288號解釋)承認其取得所有權。選項D錯誤:第一順位抵押權誤塗銷,原抵押權人乙之權利不消滅,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丙雖善意取得,仍為第二順位,不得優先於乙(民法第875條、第877條、大法官釋字第2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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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