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3題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得予以撤銷?
題目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得予以撤銷? A. 10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拋棄生日時受贈的腳踏車 B. 丙、丁間違反禁止直系血親結婚規定所為結婚行為 C. 戊與己僅以口頭約定期間5年之人事保證契約 D. 庚為免債權人辛求償,故意將名下財產僅有之A地贈與給不知情的第三人
官方答案
- 答案:D. 庚為免債權人辛求償,故意將名下財產僅有之A地贈與給不知情的第三人
解析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庚為免辛求償而將僅有之A地贈與第三人,屬詐害債權行為,辛得訴請撤銷,故選D。A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依民法第78條無效;B違反民法第983條近親結婚之禁止,依第988條無效;C人事保證依民法第756條之1應以書面為之,未依法定方式者依第73條無效,三者均非得撤銷。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