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5題

甲將自己所有的A屋租與乙供營業使用,約定租到乙死亡為止,乙應於每月5日前以現金支付甲租金新臺幣1萬元,並以字據訂立之。關於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

題目

甲將自己所有的A屋租與乙供營業使用,約定租到乙死亡為止,乙應於每月5日前以現金支付甲租金新臺幣1萬元,並以字據訂立之。關於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租賃契約為附解除條件之契約,一旦乙死亡,契約失其效力,甲可取回A屋 B. 該租賃契約為附停止條件之契約,一旦乙死亡,契約失其效力,甲可取回A屋 C. 該租賃契約為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 D. 租賃契約具有保護承租人之公益性,不得附條件,亦不得附期限

官方答案

  • 答案:C. 該租賃契約為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

解析

當事人約定租賃至承租人乙死亡為止,死亡雖何時發生不確定,但必然發生,性質上屬「終期不確定之期限」,而非條件,故本件為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C正確。A、B將死亡誤解為解除條件或停止條件,均混淆了期限與條件;且死亡使契約向後失其效力,也不是停止條件。D錯誤:現行法並無租賃契約不得附條件或期限之強行規定。本件並以字據訂立,亦無民法第422條視為不定期限租賃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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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