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8題

甲有一A 屋,為活化老屋使用,將之出租於乙開設餐廳,雙方就轉租事項未有特約。今乙營運不善,遂將A 屋內部分轉租予丙作為咖啡廳。數月後A 屋失火燒毀,經調查係因原…

題目

甲有一A 屋,為活化老屋使用,將之出租於乙開設餐廳,雙方就轉租事項未有特約。今乙營運不善,遂將A 屋內部分轉租予丙作為咖啡廳。數月後A 屋失火燒毀,經調查係因原埋設牆內的電線過於老舊而走火所致,乙、丙無重大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丙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A 屋 B. A 屋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C. 乙未經甲承諾,將A 屋部分轉租於他人時,甲得終止租約 D. 乙、丙非因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A 屋,對於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未經甲承諾,將A 屋部分轉租於他人時,甲得終止租約

解析

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而一部轉租,且無反對之約定時,出租人不得終止租約;本題雙方就轉租無特約,故甲不得終止,C錯誤。A部分,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各依其租賃關係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B依民法第429條,修繕原則由出租人負擔;D依民法第434條,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失火負責,乙、丙無重大過失即不負賠償責任。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