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9題
甲向乙銀行借款1000 萬元,甲請丙提供價值1500 萬元之A 地設定全額抵押權予乙做借款擔保,並委請丁出面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嗣後甲無力清償債務…
題目
甲向乙銀行借款1000 萬元,甲請丙提供價值1500 萬元之A 地設定全額抵押權予乙做借款擔保,並委請丁出面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嗣後甲無力清償債務,乙銀行先向保證人丁請求全額清償後,丁就抵押人丙之抵押物A 地得取償多少金額? A. 200 萬 B. 500 萬 C. 600 萬 D. 1000 萬
官方答案
- 答案:B. 500 萬
解析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應按各自負擔額分擔。抵押物價值1500萬元雖高於債權額,但依民法規定,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價值者,以債權額為準,故計算基礎為1000萬元;保證人丁之履行責任亦為1000萬元,兩者各分擔500萬元。丁先清償1000萬元後,僅能就丙之抵押物取償500萬元,不能取償全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