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21題
自然人名譽權受侵害時,關於被害人在法律上之請求,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自然人名譽權受侵害時,關於被害人在法律上之請求,下列何者錯誤? A. 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B. 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C. 被害人得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D. 法院審理侵權行為是否具不法性時,應權衡人格權與言論自由
官方答案
- 答案:B. 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解析
本題考查名譽權侵害救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名譽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損害賠償(C)、請求除去侵害(A)。第195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因被害人聲請,命加害人登報道歉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處分,「道歉」非強制命令,法院得不准許,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敘述過於絕對,為錯誤選項。D項為侵權行為不法性判斷之權衡原則,描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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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