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農業行政 農業經濟學
第2題
請依據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說明水稻收入保險基本型 的保險人、保險標的及承保範圍。另請論述其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中 現金紓困作法的差異。(20分)
題目
請依據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說明水稻收入保險基本型 的保險人、保險標的及承保範圍。另請論述其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中 現金紓困作法的差異。(2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制度定位:水稻收入保險依《農業保險法》及《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辦理,屬政策型農業保險,分為基本型與加強型。基本型保費由農業部全額補助、農民免繳,目的在替代部分現金救助功能,以區域產量指標快速填補農民損失,穩定稻作經營與所得。
- 二、保險人:依該辦法,保險人為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受農業部委託辦理,並由基層農會協助受理要保、造冊與理賠轉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實際種植水稻之農民;保險期間配合一期作、二期作分別計算,並以鄉鎮市區為承保及理賠單位。
- 三、保險標的及承保範圍:保險標的為水稻收穫物之產量(收入),承保因颱風、豪雨、霪雨、寒害、乾旱、地震等天然災害及病蟲害,致區域平均產量低於基準產量達一定比率之損失,採區域產量指標理賠,免逐筆勘災;並排除休耕、廢耕、未依規定種植及人為管理疏失等情形。理賠金額按實際產量與基準產量之差額乘理賠單價計算,比率與單價依辦法公告。
- 四、與現金救助之差異:現金救助屬災後撫慰之公務預算支出,須現地勘查認定災損率達20%始予救助,流程較長且不具對價;保險則為事前繳費(基本型由政府代繳)之契約關係,以區域指標自動觸發,理賠迅速、可預期,並可透過費率設計降低道德危險與逆選擇。
- 五、互補與建議:兩者可並存,但應避免重複補償,救助宜定位為保險之最後防線。建議精進基準產量與產量調查資料、簡化理賠流程、擴大加強型覆蓋率,並結合收入保險與契約農業,提升稻農整體風險管理能力。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