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2題

第三次:7 萬元至200 萬元。四、每增加1 次裁處,罰鍰加重2 萬元。五、每 增加1 品項罰鍰加重1 萬元。」

題目

第三次:7 萬元至200 萬元。四、每增加1 次裁處,罰鍰加重2 萬元。五、每 增加1 品項罰鍰加重1 萬元。」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性質定位:本段「第三次:7萬元至200萬元、每增加1次裁處加重2萬元、每增加1品項加重1萬元」係第1題所引「T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附表之續列,並非獨立之申論題;若將之視為第2題,將誤解題意。
  • 二、規範意義:上開內容屬行政規則中之裁量基準,作用在統一機關裁量,不得牴觸藥事法第92條第1項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之法定範圍;「第三次」係針對第三次違反者,「每增加1次」及「每增加1品項」則為加重裁量因素,仍須受法定上限及比例原則拘束。
  • 三、對第1題之影響:本題計算式以第一次之3萬元為基礎,故不適用第三次級距;283品項雖可作為加重因素,但3萬元+282萬元=285萬元已逾200萬元,不得據以裁處。正確作法是在200萬元上限內裁量,並扣抵緩刑所命支付之20萬元;故本段僅供第1題計算與適法性判斷之用。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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