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
第2題
依照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那幾種過敏原 須標示?是否有含量規範?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即便是使用了含過敏原 的原料製作產品可以免予標示?(25…
題目
依照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那幾種過敏原 須標示?是否有含量規範?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即便是使用了含過敏原 的原料製作產品可以免予標示?(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與適用範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授權訂定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只要內容物含有公告的過敏原,就應標示。散裝食品及餐飲場所直接供食者不適用本規定,但仍應依相關規定揭露資訊。
- 二、應標示的14項過敏原: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亞硫酸鹽類、頭足類、螺貝類及其製品。標示方式可在品名或內容物名稱後以括號標明,或加註「本產品含有○○」警語,字體不得小於2毫米。
- 三、含量規範:除亞硫酸鹽類外,其餘過敏原都未訂容許量,只要使用含該過敏原的原料就須標示,不得以含量微小為由免除。亞硫酸鹽類則以二氧化硫殘留量10 mg/kg以上為門檻,未達此標準者免標示。
- 四、免標示情形(一)高度精煉純化:法規明定已去除致敏蛋白的衍生物不在此限,例如由牛奶、羊奶取得的乳糖醇;由小麥、大麥、黑麥、燕麥取得的葡萄糖漿、麥芽糊精、蒸餾酒;以及高度精煉的大豆油(脂)等。這類物質幾乎不具致敏性。
- 五、免標示情形(二)其他情形:屬於食品添加物者不適用本規定;品名已明確載明過敏原名稱者,仍應確認整體標示是否足以警示。業者不得以此規避責任,仍須以防範交叉接觸(如專線生產、清潔驗證、批次排序)管制非預期攙入,並誠實揭露「可能含有」資訊。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