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2題

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對於申請及審核程序,認有違反都市更 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在什麼期限內,以書面向 主辦機關提出異議?(15分)

題目

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對於申請及審核程序,認有違反都市更 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在什麼期限內,以書面向 主辦機關提出異議?(1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都市更新條例為保障參與公開評選之申請人程序權益,設有異議、申訴之特別救濟程序。依該條例規定,申請人對於申請及審核程序,認有違反本條例及相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公告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此期間性質上為法定不變期間,逾期提出者,主辦機關應不予受理。
  • 二、期限之起算,以公告或通知送達之次日為始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計算期間;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異議應以書面載明異議人之姓名、住居所、異議之事實及理由,向主辦機關為之;主辦機關應於收受異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處理結果。
  • 三、申請人對於主辦機關之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申訴審議會,以合議方式審議並作成申訴決定。申訴審議之進行、委員組成、利益迴避及決定效力,依該條例及相關辦法辦理。對申訴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四、應注意者,提出異議或申訴,原則上不停止公開評選程序之進行,主辦機關得視情形命停止或暫緩。又異議、申訴為提起行政訴訟之前置程序,未經者,其訴可能因程序不備而不合法。作答時宜一併敘明期限、起算方式、受理機關、後續救濟及不停止程序等要素,以完整呈現制度全貌。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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