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4題

若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消防法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且於發生火災 時致人於死者,可處之刑期為何?並請說明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規定 內容。(15 分)

題目

若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消防法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且於發生火災 時致人於死者,可處之刑期為何?並請說明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規定 內容。(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刑事責任:依消防法(113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第43條之1規定,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因而發生火災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題情形已致人於死,應適用前者;未致人死傷者,則依罰則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 二、訂定義務與報備:依消防法第13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建築物施工期間,因原有消防安全設備可能失效、施工材料及動火作業增加風險,應另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於開工前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並隨施工階段調整修正。
  • 三、計畫內容(火源與設備管理):包括動火作業許可與監視、電焊切割之防護措施、施工材料與易燃物之儲存區劃、臨時消防設備(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緊急照明、標示設備)之設置與維護,以及施工與營運併存時之防火區劃、防火門與安全梯管制。
  • 四、計畫內容(編組與應變):包括自衛消防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任務分工、通報聯絡機制(119、消防機關、監造與承造單位)、施工人員防火教育訓練與演練、避難逃生路線與集合地點規劃、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與搶救配合程序。
  • 五、違反效果與建議:未訂定或未依計畫執行者,除依消防法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外,因而致人死傷並應負刑事責任,管理權人另可能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施工前會同監造、承造單位完成風險評估,將防護計畫納入施工計畫書,並落實定期查核與演練。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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