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5題
請說明即將施行的國土計畫法與現行區域計畫法在核准機關、許可變 更、許可分工上的差異為何?(15 分)
題目
請說明即將施行的國土計畫法與現行區域計畫法在核准機關、許可變 更、許可分工上的差異為何?(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體系與理念:區域計畫法(63年制定)以非都市土地為主要管制對象,採區域計畫、使用分區、使用地三層架構,重在土地利用之分區管制;國土計畫法(105年公布、分階段施行)則以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為體系,強調國土保育、空間發展指導與成長管理,並將都市及非都市土地納入統一規劃。
- 二、核准機關:區域計畫部分,全國區域計畫由內政部擬定報行政院核定,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由地方政府擬定報內政部核定;國土計畫部分,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行政院核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地方政府擬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二者均為二級制,但國土計畫法更強調中央對地方計畫之實質審議與指導。
- 三、許可變更:區域計畫法下,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變更與使用地變更編定,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大規模開發依第15條之1申請開發許可,並得透過個案變更調整分區;國土計畫法下改以使用許可取代開發許可,於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一定規模以上之使用,應申請使用許可,並得課予附帶條件、收取國土保育費或影響費。
- 四、許可分工:區域計畫之開發許可主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審議並核發,中央透過區域計畫委員會、法規訂定及核定權監督;國土計畫則採中央與地方二級分工,涉及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或達一定規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餘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並依國土功能分區圖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審查。
- 五、小結:二者最大差異在於管制基礎由分區與用地轉為功能分區與使用許可,並將部分審議及許可權上收中央。過渡期間區域計畫仍適用,考生宜注意國土計畫法施行日期、功能分區圖公告進度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子法之發布情形。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