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2題

第三次:7 萬元至200 萬元。四、每增加1 次裁處,罰鍰加重2 萬元。五、每 增加1 品項罰鍰加重1 萬元。」

題目

第三次:7 萬元至200 萬元。四、每增加1 次裁處,罰鍰加重2 萬元。五、每 增加1 品項罰鍰加重1 萬元。」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題意澄清:本題所載「第三次:7萬元至200萬元……每增加1品項罰鍰加重1萬元」等文字,實為第1題所引「T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附表項次19的續文,並非獨立的試題;作答時應將其併入第1題第二小題處理,不宜另行虛構爭點。
  • 二、法律性質:該裁罰基準係行政機關為統一裁量、避免歧異所訂定的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僅具內部效力,對外須透過個案裁處始生規制力;其內容不得牴觸藥事法第92條第1項所定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法定額度,否則該部分即屬違法而不得適用。
  • 三、適用意義:依基準,第一次違規裁罰3萬元至100萬元,每增加1品項加重1萬元,此一「品項加權」設計旨在反映規模情節,但加總結果仍須受200萬元法定上限的封頂控制;故本題計算式雖得出285萬元,仍應調整至上限內裁處,並於處分書中敘明品項數、販售期間、獲利與配合情形等裁量因素。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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