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考古題

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6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 單味中藥粉末。案經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20 條、第82 條 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 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 法第39 條第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92 條第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 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T 市政府依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 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282 品項 共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參考法條】 藥事法 第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 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39 條第1 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 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 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第82 條第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 億元以下罰金。」 第92 條第1 項:「違反……第39 條第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 第2 點:「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附表「項次19。違反法條: 第39 條第1 項。違反事件:製造、輸入藥品,未依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裁處依 據:第92 條第1 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3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一、第一次:3 萬元至100 萬元。二、第二次:5 萬元至150 萬元。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為數與規範競合:甲未經查驗登記,擅自製造並販售單味中藥粉末,同時違反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的偽藥規定(刑事責任依第82條第1項),以及第39條第1項「未取得藥品許可證即製造」的行政法上義務(罰則為第92條第1項)。甲基於單一製造營運的意思,在密切的時間、地點接續製造、販售,在行政罰法上宜評價為「一行為」;283種品項僅為同一行為的規模與情節,並非283個獨立行為,但仍可作為衡量責難程度的因素。
  • 二、一行為不二罰的規範基礎: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學理上稱為刑罰優先或吸收原則,目的在避免國家對同一行為重複制裁;司法院釋字第503號也闡明一事不二罰的意旨。但同條項但書明定,若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仍得裁處,因此勒令歇業、停工、公布名稱或沒入銷燬等不具刑罰性質的措施,不受刑罰吸收的限制。
  • 三、緩刑後仍得裁處罰鍰:甲經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行為經緩刑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規定裁處。其理由在於緩刑未實際執行刑罰,若一概禁止行政罰,將形成制裁漏洞。準此,T市政府再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裁處罰鍰,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惟仍須與刑罰合併觀察,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評價,並應說明裁量的理由。
  • 四、扣抵與裁量界限: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第4項意旨,行為人因緩刑宣告而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者,得扣抵依同條第2項裁處的罰鍰,故甲已支付之20萬元應予扣除,T市政府不得重複收取。另依同法第18條,裁處罰鍰應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及資力,並受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與平等原則拘束,不得僅以品項數機械式加總,而忽略實際販售規模與期間。
  • 五、285萬元裁處的適法性與結論:藥事法第92條第1項的法定罰鍰上限為200萬元,T市政府裁罰基準僅屬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依法律優位原則不得逾越法律所定額度。本題以3萬元加282萬元共285萬元裁處,已逾法定上限,構成裁量逾越(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應屬違法;且「每增加1品項加重1萬元」的設計,於品項眾多時將使裁罰失去上限控制,該部分基準宜通盤檢討。妥適作法應於3萬元至200萬元區間內,敘明理由裁處貼近上限的金額,並扣除已支付之20萬元,另就違規藥品依法沒入銷燬。結論:再處罰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但285萬元之裁處不適法。

第2題

第三次:7 萬元至200 萬元。四、每增加1 次裁處,罰鍰加重2 萬元。五、每 增加1 品項罰鍰加重1 萬元。」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題意澄清:本題所載「第三次:7萬元至200萬元……每增加1品項罰鍰加重1萬元」等文字,實為第1題所引「T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附表項次19的續文,並非獨立的試題;作答時應將其併入第1題第二小題處理,不宜另行虛構爭點。
  • 二、法律性質:該裁罰基準係行政機關為統一裁量、避免歧異所訂定的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僅具內部效力,對外須透過個案裁處始生規制力;其內容不得牴觸藥事法第92條第1項所定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法定額度,否則該部分即屬違法而不得適用。
  • 三、適用意義:依基準,第一次違規裁罰3萬元至100萬元,每增加1品項加重1萬元,此一「品項加權」設計旨在反映規模情節,但加總結果仍須受200萬元法定上限的封頂控制;故本題計算式雖得出285萬元,仍應調整至上限內裁處,並於處分書中敘明品項數、販售期間、獲利與配合情形等裁量因素。

第3題

請說明菸害防制法第3 條關於菸品與類菸品之定義,並依此說明加熱 菸、電子煙之定性為何?再請分別就電子煙與加熱菸相較於傳統紙菸之 管制模式,說明不同之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菸品的定義:依菸害防制法第3條,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其要件有二:原料須為菸草或代用品,且成品須供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凡符合者,即進入菸害防制法所定的菸品管制體系。
  • 二、類菸品與指定菸品的定義: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的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的物料,製成得使人以類似吸菸方式使用的菸品以外產品;其特徵在於不以菸草為原料,卻模擬吸菸行為。指定菸品則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7條第2項公告指定的菸品,屬菸品中風險特性特殊、須加重管理的一類。
  • 三、加熱菸的定性:加熱菸以菸草或再造菸葉為原料,透過器具加熱而非燃燒產生含尼古丁的氣溶膠供人吸用,其原料與使用方式均符合菸品要件,故定性為「菸品」;因其風險特性與紙菸有別,實務上經公告指定為「指定菸品」,須依第7條第1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後始得製造、輸入、販賣,並負定期提報資料義務,不得宣稱具減害效果。
  • 四、電子煙的定性:電子煙多以甘油、丙二醇、香料及尼古丁等非菸草物料調製成菸油,經霧化器霧化後供人模仿吸菸,其原料不符菸品的「菸草或其代用品」要件,故定性為「類菸品」;依第15條第1項第2款,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在禁菸場所吸食亦受處罰,屬全面禁止流通的管制模式。
  • 五、管制模式比較:傳統紙菸採「合法流通、高度管制」,須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課徵菸稅與菸品健康福利捐,並受警示圖文、全面禁止廣告贊助、禁菸場所、不得販售予未滿20歲者等規範;加熱菸除適用上開菸品規範外,另加「上市前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許可制;電子煙則採「原則禁止」,無合法上市途徑,製造、輸入、販賣者處高額罰鍰並沒入銷燬。三者形成禁止、事前審查許可、事後一般管制的三層管制光譜,考生宜以表格呈現原料、法律定位、上市條件、稅捐與罰則的差異。

第4題

衛生企畫實踐之成效,仰賴事前方案評估,試說明方案評估之定義、功 能(動機與目的)及步驟。(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方案評估係以系統性、客觀的方法,蒐集並分析方案的投入、活動、產出與結果等資訊,據以判斷方案的價值、效能、效率與影響,作為決策與改進依據的過程。其核心在於以可驗證的證據回答「方案是否值得做、是否做得好、是否產生預期效果」,而非僅憑經驗或直覺判斷。
  • 二、功能與動機:對外功能在於課責與正當性,向民意機關、預算單位與社會說明資源使用的成效;對內功能在於品質改善與組織學習,及早發現執行落差並修正設計。就動機而言,事前評估可論證需求、可行性與成本效益,降低政策風險;事後評估則用於資源重配置、方案續辦、調整或退場的決策,避免資源錯置與浪費。
  • 三、步驟:第一步界定評估目的、範圍與利害關係人,形成評估問題;第二步描述方案並建構邏輯模式(投入、活動、產出、結果、影響),確認因果假設;第三步選定指標與成功標準,兼顧過程、結果與效率;第四步設計評估方法(實驗、準實驗、單組前後測或質性訪談)及資料蒐集工具;第五步蒐集與分析資料;第六步判讀結果、撰寫報告並提出建議;第七步回饋運用與追蹤改善。
  • 四、限制與提醒:評估常受經費、時程、樣本與資料品質限制,亦可能面臨政治干預或利害關係人抗拒;設計時應注意指標不宜過多、避免只重產出而忽略結果,並區分形成性評估(過程改善)與總結性評估(成效判定)的不同用途,以提升評估結果的可信度與可用性。

第5題

臺灣在1993 年成為高齡化社會,2018 年轉為高齡社會,2025 年邁入 超高齡社會,近十多年臺灣民眾的健康狀況已有顯著進步,112 年國人 平均餘命為80.2 歲,其中男性76.9 歲、女性83.7 歲,但是縣市間仍明 顯存在差異。(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請說明「平均餘命」的定義與「健康平均餘命」的概念。 臺灣的健康差距持續存在,請說明消除健康不平等之行動建議。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平均餘命的定義:平均餘命(life expectancy at birth, e0)係假設某一年度的各年齡別死亡率終身維持不變,一個出生嬰兒預期可存活的年數;其本質為以當年度死亡水準編算的生命表數值,屬綜合死亡指標,並非實際壽命,也不代表個人命運。其優點是簡明、可跨年跨區比較;限制在於未考慮疾病、失能與生活品質,無法區分「活得久」與「活得好」。
  • 二、健康平均餘命的概念:健康平均餘命(healthy life expectancy, HALE)係將平均餘命扣除處於不健康、失能或疾病狀態的年數,用以衡量人口在健康狀態下預期可活的年數;平均餘命與健康平均餘命之差即為「不健康餘命」。世界衛生組織(WHO)以失能權重調整計算,我國則常以平均餘命減去失能年數推估。此指標能反映醫療照護與預防保健的品質,也是高齡社會評估長照需求與健康老化政策的重要依據。
  • 三、消除健康不平等的行動建議(一):採行健康融入所有政策(Health in All Policies, HiAP)與社會決定因素(social determinants of health, SDH)取徑,將教育、住宅、交通、環境、就業與社福納入健康治理;同時建立依縣市、鄉鎮與社經地位分層的健康監測指標,如標準化死亡率、可避免住院率與平均餘命,設定縮短城鄉差距的具體目標並定期公開。
  • 四、消除健康不平等的行動建議(二):強化基層與偏鄉醫療供給,如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升計畫(IDS)、公費醫師培育、巡迴醫療與遠距醫療,並結合長照2.0、在宅急症照護與社區醫療群;針對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採精準介入,推動健康識能、癌症篩檢、成人健檢與慢性病管理,並以社區營造、文化敏感服務及在地參與確保措施可近、可及、可負擔。

第6題

隨著新冠疫情延燒,「不接觸的醫療」成為重要的新醫療服務,遠距醫 療(Telemedicine)逐漸常態化,請說明:(每小題5 分,共15 分) 遠距醫療的定義是什麼? 遠距醫療流程的關鍵要素有那些? 臺灣的遠距醫療相關法規與政策有那些修正?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遠距醫療的定義:遠距醫療(telemedicine)指醫事人員與病人或專業人員之間,透過資訊通訊科技(ICT)傳輸文字、影像、聲音與生理數據,跨越地理、時間或資源障礙,進行診斷、治療、諮詢、會診、追蹤與衛教的醫療服務。世界衛生組織(WHO)強調距離是關鍵因素。其型態包括即時互動(synchronous)、先儲存後傳送(store-and-forward)與遠端監測(remote monitoring)三類,常與居家照護、長照及偏鄉醫療結合。
  • 二、流程關鍵要素:病人端須有合適據點、設備與在場協助的護理或個管人員;醫師端須具備專科能力與排班支援;平台須穩定、頻寬足夠並支援身分驗證與電子簽章;須能交換病歷、影像與檢驗資料並符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相關規範;另應取得病人知情同意、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與資通安全、明定收費與健保申報方式、保存診療紀錄、建立品質監控與不良事件通報、轉診與後送機制,以及跨院合作與責任歸屬。
  • 三、法規修正: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原已允許在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急迫情形下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成為遠距診療的法源;衛生福利部據以訂定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並於113年7月1日修正施行,擴大適用對象與情境(如慢性病照護、居家與長照、疾病末期照護、矯正機關收容人等),並增訂診療方式、紀錄、隱私與收費規範。心理師的通訊心理諮商亦經函釋放寬;電子病歷製作與管理、資通安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則構成資安與隱私的配套。
  • 四、政策推動:新冠疫情期間以暫行給付方式開辦遠距診療,成為常態化的起點;全民健康保險逐步將偏鄉遠距會診、遠距診療納入給付,並與IDS計畫、居家醫療整合照護、在宅急症照護試辦計畫結合,搭配藥師送藥到宅。政策方向上,衛福部持續推動偏鄉離島遠距醫療、智慧醫療與分級醫療,並在超高齡社會下以遠距科技補足醫療人力與地理可近性的缺口,惟仍須注意數位落差、給付誘因與醫療責任等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