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3題
業者販售某食品並透過電視媒體宣播具有某項成分及療效,實物卻非如 此,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上,這可能違反什麼規定?如何認定是否違 規?及其罰則?(法規名稱、法條及內…
題目
業者販售某食品並透過電視媒體宣播具有某項成分及療效,實物卻非如 此,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上,這可能違反什麼規定?如何認定是否違 規?及其罰則?(法規名稱、法條及內容)(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違反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條第2項並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業者於電視宣播特定成分及療效而實物不符,同時觸犯本條二項規定。
- 二、可能競合之責任:若實際成分與廣告或標示明顯不符,可能構成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並依第49條第1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另涉第22條、第25條標示義務,以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民事責任。
- 三、認定方式:依第28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組成委員會審議認定;實務上並參採「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判斷應就廣告整體表現、社會通念、科學證據及成分檢驗結果綜合觀察,不得僅擷取片段詞句,並應給予業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 四、罰則與管制措施:違反第28條第1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8條第2項(醫療效能)處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第41條命限期改正、下架、回收、銷毀,情節重大者命歇業、停業;一年內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登錄或相關許可。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