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3題
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 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 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
題目
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 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 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 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同準則第4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藥事作業處 所,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藥劑部門及藥局。」。 「調劑」是一連續之行為,該行為應符合那些規定?(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體系與連續行為之定性: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調劑係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之一連串行為;第4條並將藥事作業處所限定於經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藥劑部門及藥局。其規範體系包括藥事法、藥師法、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各階段均有對應之義務。
- 二、處方確認與登錄:依藥師法第20條,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之年月日、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用法及醫師簽名或蓋章,如有可疑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始得調劑;第17條規定應按處方調劑,不得錯誤,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醫師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第18條原則上僅得調劑一次。並應登錄處方、建立病人藥歷。
- 三、用藥適當性評估:應就劑量、給藥途徑、給藥間隔、交互作用、禁忌、重複用藥、肝腎功能,以及孕婦、哺乳婦、兒童、老年人等特殊族群進行評估,並確認是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及管制藥品品項;發現不適當處方應聯繫原處方醫師,並作成評估與處理紀錄。
- 四、藥品調配、調製與再次核對:應依處方品項、含量正確調配;無菌製劑、化學治療藥品、全靜脈營養(TPN)等應於符合潔淨度要求之場所,由受訓人員依標準作業程序調製;管制藥品應專櫃加鎖、專冊登載;調配後應由藥師再次核對藥品、數量、標示與處方是否相符,並採雙人核對機制。
- 五、交付藥品、用藥指導與品質管理:交付前應確認取藥者身分,標示病人姓名、藥品名稱、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與保存方法,並提供用藥指導與諮詢,告知不良反應及交互作用;藥事作業處所應具備適當空間、設備、隱私保護與感染管制措施,並建立紀錄保存、異常事件通報與人員持續教育訓練機制。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