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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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管制藥品與毒品的差異?依定義、分級程序及品項、主管機關做說明。 (1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管制藥品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指成癮性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品及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二者物質基礎高度重疊,惟法律定位不同:前者定位為「藥品」,後者定位為「非法物質」。
- 二、分級程序:管制藥品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會同法務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毒品亦分四級,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請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並送立法院查照。二者審議主體與檢討週期不同。
- 三、品項重疊與身分轉換:實務上第一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幾乎均同時公告為毒品,第四級則僅部分重疊;毒品品項另包含無醫療用途之物質。同一物質之法律身分取決於來源與用途:經合法醫藥途徑取得並依醫囑使用者為管制藥品;非依規定流通、持有或施用者,即屬毒品,此即「同一物質、兩種身分」之概念。
- 四、主管機關:管制藥品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實務由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登記證核發、流向申報與稽查。毒品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查緝由檢察、警察、調查及海巡機關負責;衛生福利部則掌理藥癮戒治、替代療法與管制藥品管理,二者分工不同但須跨部會合作。
- 五、管理手段之差異:管制藥品著重事前管控,包括登記證、專櫃貯存、專冊登記、定期申報與稽查;毒品則以刑事處罰、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沒收為主要手段。答題時宜先區辨「藥品管理法」與「刑事特別法」之規範目的,再說明重疊品項之處理順序與競合關係。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