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3題
某甲結婚後與配偶遷入新居,從而欲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若您是承辦人, 請問應採行那些作為或程序,以完成此工作?(25 分)
題目
某甲結婚後與配偶遷入新居,從而欲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若您是承辦人, 請問應採行那些作為或程序,以完成此工作?(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先確認登記類型:初設戶籍登記適用於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若甲原已有戶籍,結婚後遷入新居僅屬遷入登記,同一鄉(鎮、市、區)內則為住址變更登記。承辦人應先查明甲之戶籍資料,避免將遷入登記誤辦為初設戶籍。
- 二、申請人與管轄機關:初設戶籍應由本人或戶長向新居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若甲為外籍配偶,須先取得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若為大陸地區人民,須取得定居證,始得辦理初設戶籍。
- 三、應備文件:申請書、身分證明或入境證件、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結婚證明、配偶戶籍資料、設籍地址證明(房屋所有權狀、租賃契約、水電費單或房屋稅單)、最近二年內彩色相片、印章及規費。國外文件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 四、查驗與登記:承辦人應核對人別、國籍、婚姻狀態、設籍地址及居住事實,必要時實地查訪;確認無誤後登錄戶籍資料,編配統一編號,將甲設籍於新居,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應同時辦理,配偶並應辦理遷入登記。文件不全者,應一次告知補正。
- 五、核發與通報:完成登記後,核發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並通報健保、稅捐、監理、選務等機關;規費依規定收取。當事人對駁回處分不服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承辦人並應注意人籍合一原則,不得為無居住事實之虛偽設籍。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