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2題
為因應111 年憲判字第4 號判決,立法院於113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 《原住民身分法》。請依序回答以下問題: 請說明修正後《原住民身分法》第3 條所規定之…
題目
為因應111 年憲判字第4 號判決,立法院於113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 《原住民身分法》。請依序回答以下問題: 請說明修正後《原住民身分法》第3 條所規定之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 (5 分) 請說明111 年憲判字第4 號判決之主要理由與要求。(5 分) 請從原住民自我認同權、文化權及平等權之觀點,評析修正後之原住 民身分取得要件是否已充分回應111 年憲判字第4 號判決意旨。(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修正後《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所定要件,可歸納為三層:其一為血緣要件,即父或母一方具原住民身分;其二為認同表徵要件,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其三為補充要件,即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親權(如離婚、一方死亡)時,亦得取得身分。
- 二、同法就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收養、喪失與回復身分另設規定,並以戶政登記為認定程序,取得身分後得享有原住民族相關權益。惟整體設計仍以「從姓」或「傳統名字」為主要門檻,血緣僅屬前提,認同之實質判斷仍繫於姓名形式,此為後續爭議之根源。
- 三、111年憲判字第4號審查者,即上述以從姓為要件之規定。判決理由略以: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屬憲法第22條保障之權利,涉及人格發展與文化歸屬;以姓氏作為主要判準,與血緣、文化認同之實質關聯薄弱,且使同一父母之子女因從姓不同而異其身分,形成差別待遇,不符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並定期限命相關機關修正。
- 四、從自我認同權觀察,修法雖增列親權行使之例外,惟婚姻存續中,子女仍須透過從姓或取用傳統名字始能取得身分,等於要求以姓名變更證明文化認同,國家仍掌握認同之認定權;對於認同原住民族但無意改姓者,保障仍有不足,難謂完全回應判決意旨。
- 五、從文化權與平等權觀察,修法未處理山地、平地原住民分類之僵化,亦未納入自我認定要素;實務上部落核定仍可能形成二次門檻。建議改以血緣為基礎,輔以族別認定與自我宣示,並定期檢討從姓要件,以兼顧文化傳承與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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