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第2題
我國工會法為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建立不當勞動行為制 度,近年隨著工會組織型態多元化、非典型勞動增加,以及集體勞資爭 議案件提升,不當勞動行為問題亦逐…
題目
我國工會法為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建立不當勞動行為制 度,近年隨著工會組織型態多元化、非典型勞動增加,以及集體勞資爭 議案件提升,不當勞動行為問題亦逐漸受到重視。請依工會法及相關法 制,說明「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之意涵與主要類型、 保障方式並分析其對工會發展及勞資關係可能產生之影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意涵: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指雇主或其代理人違反誠信原則,以不利益待遇或支配介入之手段,干預、妨礙或報復勞工行使團結權、團體協商權與爭議權之行為。我國以工會法第35條為核心規範,並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制度提供救濟,性質上屬集體勞動關係之侵權行為,目的在維持勞資對等與集體自治。
- 二、主要類型: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列有五款:(一)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二)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黃狗契約,yellow-dog contract);(三)因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或參與協商事務而為不利待遇,即拒絕誠信協商;(四)因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為不利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即支配介入。
- 三、保障方式:同條第2項明定雇主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無效;勞工或工會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裁決,由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審理,裁決決定得命回復原狀、回復僱傭關係、給付工資、損害賠償、命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並公開裁決書;不服者得提起行政訴訟,另得循民事訴訟請求救濟,形成行政與司法雙軌保障。
- 四、對工會發展之影響:正面而言,裁決制度降低組織工會之障礙、保障工會幹部工作權、迫使雇主正視協商義務,有助提升工會力量與協商對等;惟裁決程序耗時,支配介入之故意與因果關係舉證困難,損害賠償範圍有限,雇主亦可能改以「合法管理權」包裝打壓,中小企業工會資源不足,均可能削弱制度實效。
- 五、對勞資關係之影響與建議: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促進集體協商制度化與勞資關係穩定,惟亦可能增加對立與訴訟成本;建議明定支配介入與誠信協商之判斷基準、強化裁決時效與暫時權利保護、加重罰則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推動勞動教育與企業法遵內控,並健全勞資會議與團體協約功能,使爭議優先於內部化解。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