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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近年職場霸凌問題受到高度重視,我國亦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雇
主對職場不法侵害及職場霸凌之預防與處理義務。請依據新修正職業安
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說明職場霸凌之意涵,並分析雇主應負之申訴及調
查責任,以及職場霸凌對勞資關係與組織運作可能產生之影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職場霸凌之意涵:新修正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將職場霸凌界定為: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上的優勢,以持續、反覆的敵意或冒犯行為(如言語辱罵、公然羞辱、孤立排擠、不合理工作要求、剝奪工作資源),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致被害人身心健康受損,或使其處於敵意工作環境。此與「職場不法侵害」不同:後者指執行職務時遭他人(含客戶、第三人)不法侵害,前者則重在內部權力不對等與行為之持續性。 二、雇主之預防義務:新法要求雇主訂定職場霸凌防治計畫及相關規章並公開揭示,實施風險評估、教育訓練與宣導,設置專責處理單位或人員,提供多元、保密且易於使用之申訴管道,並承諾不對申訴人及協助者為報復或不利益對待;一定規模以上事業單位並應建置完整之申訴與調查機制,主管機關得訂定指引供遵循,以形成事前預防之制度。 三、申訴與調查責任:雇主受理申訴後應於期限內啟動調查,組成具性別與專業多元之調查小組、落實利益迴避,給予雙方陳述意見與閱覽資料之機會,作成訪談紀錄與調查報告,並於法定期限內(必要時得延長)以書面通知結果與理由;同時應告知申復與救濟途徑、通報主管機關,對行為人為懲戒或職務調整,對被害人採取隔離、工作調整、心理諮商等保護措施,並全程負保密義務。 四、對勞資關係之影響:霸凌事件易造成勞資信任崩解,申訴者常遭標籤化而產生寒蟬效應;工會往往成為勞工求助與集體協商之管道,處理不當將引發爭議、訴訟甚至爭議行為;企業形象、ESG評鑑與供應鏈稽核亦受衝擊,並可能衍生精神職災(職業病)認定與損害賠償爭議,促使團體協約納入防治條款,形成新的協商議題。 五、對組織運作之影響與建議:霸凌會降低士氣與生產力,提高缺席率、離職率及招募訓練成本,阻礙資訊流通與團隊創新,並使主管決策趨於保守;建議建立「預防—發現—處理—追蹤」之PDCA循環,將防治納入工作規則與績效考核,設置外部獨立調查與員工協助方案(EAP),定期統計分析申訴案件並回饋修正管理制度,以修復組織信任。
我國工會法為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建立不當勞動行為制
度,近年隨著工會組織型態多元化、非典型勞動增加,以及集體勞資爭
議案件提升,不當勞動行為問題亦逐漸受到重視。請依工會法及相關法
制,說明「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之意涵與主要類型、
保障方式並分析其對工會發展及勞資關係可能產生之影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意涵: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指雇主或其代理人違反誠信原則,以不利益待遇或支配介入之手段,干預、妨礙或報復勞工行使團結權、團體協商權與爭議權之行為。我國以工會法第35條為核心規範,並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制度提供救濟,性質上屬集體勞動關係之侵權行為,目的在維持勞資對等與集體自治。 二、主要類型: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列有五款:(一)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二)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黃狗契約,yellow-dog contract);(三)因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或參與協商事務而為不利待遇,即拒絕誠信協商;(四)因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為不利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即支配介入。 三、保障方式:同條第2項明定雇主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無效;勞工或工會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裁決,由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審理,裁決決定得命回復原狀、回復僱傭關係、給付工資、損害賠償、命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並公開裁決書;不服者得提起行政訴訟,另得循民事訴訟請求救濟,形成行政與司法雙軌保障。 四、對工會發展之影響:正面而言,裁決制度降低組織工會之障礙、保障工會幹部工作權、迫使雇主正視協商義務,有助提升工會力量與協商對等;惟裁決程序耗時,支配介入之故意與因果關係舉證困難,損害賠償範圍有限,雇主亦可能改以「合法管理權」包裝打壓,中小企業工會資源不足,均可能削弱制度實效。 五、對勞資關係之影響與建議: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促進集體協商制度化與勞資關係穩定,惟亦可能增加對立與訴訟成本;建議明定支配介入與誠信協商之判斷基準、強化裁決時效與暫時權利保護、加重罰則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推動勞動教育與企業法遵內控,並健全勞資會議與團體協約功能,使爭議優先於內部化解。
隨著人工智慧(AI)與大數據技術快速發展,企業(尤其是平台經濟產
業)逐漸導入演算法管理制度,以因應數位勞動治理問題。請說明AI 與
演算法管理之特性,並結合我國相關新法規定,分析其對勞資關係、勞
工隱私、工作控制、申訴救濟等勞工權益可能產生之影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AI與演算法管理之特性:以大量資料蒐集為基礎,透過機器學習進行預測、評分與自動化決策,具即時監控、規模化、持續性與不透明(黑箱)等特性;平台經濟更以演算法派單、動態定價、評分與停權機制取代人際指揮,形成數據化控制,使勞工難以知悉規則內容與決策理由,加劇勞資間資訊與權力不對稱。 二、我國相關法制: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特定目的、最小必要、告知義務與當事人查詢更正權;就業服務法第5條禁止就業歧視,可處理演算法偏誤之間接歧視;勞動基準法規範工時、休息與工作規則公開揭示;職業安全衛生法課予心理負荷與過勞預防義務;勞動事件法減輕舉證責任;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揭示透明、可問責與人類控制原則;外送平台從業人員權益保障專法草案則強化演算法透明與停權救濟。 三、勞工隱私之影響:職場常見生物特徵辨識、GPS定位、通訊與瀏覽紀錄、情緒與行為辨識、遠端居家監控,易逾越業務必要範圍,並衍生資料再利用、跨境傳輸與保存期限不明等問題;建議落實目的限定與比例原則、強化告知與同意、敏感資料去識別化、限制監控時間與場所,並設置員工代表參與及獨立稽核機制。 四、工作控制與勞動條件之影響:演算法派單與評分可能造成假承攬、真僱傭之認定爭議,論件計酬與等待時間是否計入工時、排班碎片化、評分下降即降權或停權而形成數位解僱,且平台得以單方變更規則規避協商;勞動者亦面臨技能貶抑、去人性化與職災風險,團體協商之對口與標的趨於模糊。 五、申訴救濟與因應建議:演算法決策常因規則不明、理由不備而難以救濟,勞工舉證困難;建議建立演算法影響評估(Algorithm Impact Assessment, AIA)、決策解釋與人為覆核(human in the loop)、停權前陳述意見與內部申訴機制、外部行政救濟與勞動檢查、工會與勞資會議參與治理,並將演算法條款納入團體協約,強化吹哨者保護與救濟時效。
在全球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與能源轉型政策推動下,各國逐漸
調整產業結構與能源政策。但在轉型過程中部分高碳排產業可能因減碳政
策而縮減、轉型或技術升級,導致勞工面臨失業、轉職、技能落差及勞動
條件變動等問題。請說明「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之概念,並結合我
國相關法規政策,分析其對勞動問題、勞資關係、職業訓練與社會安全制
度可能產生之影響,以及企業與政府可能之因應措施。(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概念: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指在邁向淨零排放與低碳經濟之過程中,確保轉型成本與效益公平分配,保障受影響勞工、社區與弱勢族群之尊嚴勞動、就業安全與社會包容;其源自國際勞工組織(ILO)2015年「公正轉型指引」及巴黎協定前言,核心原則包括尊重勞動權、社會對話、政府積極角色,以及產業政策與勞動政策之整合。 二、我國法規政策: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減量與調適政策應兼顧公正轉型、弱勢族群與區域平衡;行政院「2050淨零排放路徑」將公正轉型列為12項關鍵戰略之一,並設公正轉型委員會;勞動部推動淨零轉型勞動力因應措施;另有就業服務法、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職業訓練法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政策工具。 三、對勞動問題之影響:石化、鋼鐵、水泥、電力與運輸等高碳產業可能減產、關廠或技術升級,導致非自願離職、區域性失業(如石化與麥寮地區)、技能落差與再訓練需求;外包與非典型勞工往往承擔最大風險,可能出現減薪、變形工時與勞動條件向下競逐,並衍生職災與健康風險移轉,綠領人才則供不應求。 四、對勞資關係與職業訓練之影響:轉型計畫應納入集體協商與社會對話,工會參與可降低爭議;大量解僱時須依法通報、協商並提供就業服務,否則易生爭議;職業訓練須前瞻布局離岸風電、太陽光電、儲能、節能改善與碳管理等職類,強化在職與失業訓練並行、技能認證與就業媒合,避免學用落差。 五、社會安全與因應措施:政府應以碳費或轉型基金挹注勞工再訓練與就業服務、強化失業給付與社會保險、推動區域振興與公正轉型影響評估,並建立常設社會對話平台;企業宜提前人力盤點、內部轉調與再訓練、提供優於法令之離退方案並與工會協商;勞工則應建立終身學習與技能可攜之職涯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