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3題

某甲為簡任十職等公務人員,其對政治活動相當熱衷,有參與市議員選舉 的打算,試問甲在參與政治及選舉活動時,須遵守那些行政中立的規範? (25 分)

題目

某甲為簡任十職等公務人員,其對政治活動相當熱衷,有參與市議員選舉 的打算,試問甲在參與政治及選舉活動時,須遵守那些行政中立的規範?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政中立之意義與甲之身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要求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不得偏袒任何黨派。甲為簡任十職等公務人員,屬高階文官,更應嚴守分際,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政黨競爭或選舉活動。
  • 二、政黨活動之限制:甲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不得利用職權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有關之選舉活動;不得為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印發名片、文宣、廣告;亦不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政黨旗幟、徽章或服飾。
  • 三、選舉活動之限制:甲不得動用行政資源編印、散發、張貼文宣或辦理活動;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或具銜廣告、參加政論節目;不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拜票、遊行或從事其他助選活動。甲為簡任十職等,依第9條第2項,下班時間之例外不適用,故任何時間均不得為之。
  • 四、參選市議員之特別規範: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如欲登記參選,應先辭去現職,否則不得登記。參選期間不得利用職務要求、期約或收受捐助,不得對機關人員拉票或施壓,並應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等規定。
  • 五、違反責任與建議:違反行政中立規範者,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法規懲戒或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甲若仍欲參選,宜先辭職,避免因身分衝突及助選行為而觸法。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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