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公務人員考試法對於正額錄取人員及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者,其保留錄取資格之申請有何相關規定?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正額錄取人員之保留事由與年限: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之1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法定事由及上限為:服兵役保留至服役期滿;進修碩士不得逾3年;進修博士不得逾5年;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不得逾2年。
  • 二、增額錄取人員之保留:增額錄取人員係正額錄取外之候用名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亦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與正額人員不同者,增額人員不適用前開依事由區分之年限,而受3年總期限限制,以兼顧候用名冊之運用。
  • 三、申請、補訓與失權效果:保留錄取資格應於規定期間內向考選部提出申請,並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保留原因消滅後,應於3個月內申請補訓。保留期限屆滿仍未申請補訓,或逾期未補訓者,喪失錄取資格,不得再請求分配訓練。
  • 四、制度目的與實務提醒:此制在保障應考人因兵役、進修、家庭或健康因素無法即時受訓之權益,並維持機關用人秩序。實務上應注意保留並非當然,須有法定事由及具體事證;期滿前應主動掌握補訓時程,避免因逾期而喪失辛苦考取之資格。

第2題

公務人員經機關同意自行申請參加在職進修,其獲得補助應具備何種要 件?進修完畢後,必須負那些義務?試依現行法規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依據與自行申請之意義: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9條、第10條將在職進修區分為機關選送與自行申請;選送者由機關全額補助,自行申請者由機關視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自行申請須先經服務機關同意,並以公餘時間為原則,不得影響機關業務。
  • 二、獲得補助之要件:自行申請者欲獲補助,應具備:1.經機關同意;2.進修項目與其職務有關;3.進修學校或機構經教育部認可;4.在機關預算編列範圍內;5.依行政院訂定之補助條件、基準及程序,檢具學費收據、成績或學分證明等文件申請。
  • 三、進修完畢後之服務義務:依同法第11條,進修期間在6個月以上者,應於進修完畢後回原服務機關服務至少與進修期間相同之期間;服務期間自進修完畢之日起算。進修期間未滿6個月者,不受此服務期間限制。
  • 四、違反義務之賠償與例外:依同法第12條,未依規定回原機關服務,或於服務期間內經同意轉調、辭職、退休者,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給及補助;但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機關並應以書面明確告知義務,避免爭議。
  • 五、政策建議:機關應訂定明確補助要點,事前審核進修關聯性與預算額度,事後追蹤服務義務;當事人則應保留同意文件、繳費與成績證明,以維護自身權益。

第3題

某甲為簡任十職等公務人員,其對政治活動相當熱衷,有參與市議員選舉 的打算,試問甲在參與政治及選舉活動時,須遵守那些行政中立的規範?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政中立之意義與甲之身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要求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不得偏袒任何黨派。甲為簡任十職等公務人員,屬高階文官,更應嚴守分際,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政黨競爭或選舉活動。
  • 二、政黨活動之限制:甲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不得利用職權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有關之選舉活動;不得為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印發名片、文宣、廣告;亦不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政黨旗幟、徽章或服飾。
  • 三、選舉活動之限制:甲不得動用行政資源編印、散發、張貼文宣或辦理活動;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或具銜廣告、參加政論節目;不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拜票、遊行或從事其他助選活動。甲為簡任十職等,依第9條第2項,下班時間之例外不適用,故任何時間均不得為之。
  • 四、參選市議員之特別規範: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如欲登記參選,應先辭去現職,否則不得登記。參選期間不得利用職務要求、期約或收受捐助,不得對機關人員拉票或施壓,並應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等規定。
  • 五、違反責任與建議:違反行政中立規範者,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法規懲戒或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甲若仍欲參選,宜先辭職,避免因身分衝突及助選行為而觸法。

第4題

為穩定機關人事,初任公務人員有法定的限制轉調期間,在此期間內不 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範圍以外之機關。請依現行法規說明主要限制規 定,以及有那些例外彈性規定?(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限制轉調之法源與期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之1,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應於原分發任用機關服務滿3年,始得轉調其他機關;期間自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日起算。其立法目的在穩定機關人事,避免初任人員短期內流動。
  • 三、法定例外情形:依同條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3年限制:1.依法令規定辦理之調任;2.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調整工作而調任;3.因家庭因素,經原服務機關同意並經銓敘部核准;4.其他經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認定者。
  • 四、其他彈性與特別限制:同一機關內部之職務調整或陞遷,非屬轉調其他機關,故不受3年限制;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依規定應於原分發區服務滿6年,始得轉調其他機關,此為特別限制。機關應於分發時明確告知,避免爭議。
  • 五、檢討與建議:限制轉調雖有助人事穩定,但例外認定應明確、透明,兼顧家庭團聚與人才流動;當事人如遇機關裁併或家庭重大變故,應及早檢具事證申請,以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