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金融保險 保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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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何謂損害填補原則及代位原則?此二原則彼此之間有何關係?(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僅使被保險人回復至事故前的經濟地位,不得使其因保險給付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利益。其內涵包括保險利益、實際損失、補償上限與不當得利禁止;運作上常以實際現金價值、重置成本、自負額、共保條款及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等方式計算給付。
  • 二、該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及具費用填補性質的健康保險。人身保險中的死亡、失能或定額給付,因生命身體難以金錢評價,通常不適用損害填補,而採定額給付;實支實付醫療則有填補色彩。至於超額保險、複保險,保險法設有通知、比例分攤及不得獲利等規範,均是損害填補原則的具體展現。
  • 三、代位原則(principle of subrogation)是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於給付範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但不得超過賠償金額;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時,除故意所致者外,保險人不得代位。其性質為法定債權移轉,須以保險人已給付、第三人有賠償責任為前提。
  • 四、二原則關係密切:代位是損害填補原則的衍生與確保機制。若無損害填補,被保險人本可同時保有保險給付與第三人賠償而獲利,代位即無必要;正因保險給付僅在填補損失,保險人給付後方能承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以避免雙重賠償、降低道德風險,並透過追償減少整體損失與保費。代位範圍亦受填補範圍限制,被保險人未獲填補部分仍得自行向第三人請求。
  • 五、例如車險中保險人賠付修車費後,得向肇事第三人追償;火險保險人賠付後,亦得向失火責任人求償。實務上保單多約定被保險人應保全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不得任意拋棄或和解,以免妨害代位;保險人亦不得對被保險人家屬或受僱人任意代位。此即透過代位落實損害填補,兼顧被保險人保障與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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