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金融保險 保險學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金融保險 保險學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匯率風險為何是壽險公司暴露的主要風險之一?試說明外匯價格變動 準備金機制以及該機制如何協助壽險業因應匯率波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匯率風險(exchange rate risk)是指因匯率變動,導致資產、負債或收益價值發生波動的風險。壽險公司的負債多為新臺幣計價的長期給付,資產卻因國內固定收益市場深度不足、負債存續期間長,而大量配置於美元計價的國外債券,形成幣別與存續期間的雙重錯配;加上國外投資比重高、避險工具與期間有限,匯率變動遂直接影響損益、淨值及資本適足率。
  • 二、其傳導路徑包括:新臺幣升值使美元資產換算價值下降,產生匯兌損失;換匯(FX swap)、遠期外匯與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等避險成本上升;避險比率不足或到期未續避險,使曝險缺口擴大。若財報壓力導致業者被迫出售資產或降低避險,可能形成順循環(procyclicality),加深市場波動。
  • 三、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foreign exchange valuation reserve)是依保險法授權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如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所建立的機制。業者每月就國外投資產生的匯兌利益,依規定比率提存,帳列負債項下的準備金;發生匯兌損失時,先以該準備金沖抵,不足部分才認列損失;並設有餘額上下限,達上限時得依規定釋出,低於下限時應繼續提存。
  • 四、該機制可平滑壽險公司損益與淨值波動,降低短期財報壓力,避免業者因恐懼匯損而非理性調整投資部位或賤售資產,有助維持長期投資能量與清償能力;同時可減少匯率波動對資本適足率的順循環衝擊,並與避險政策、資產負債配合管理形成互補,提升保戶信心與金融穩定。
  • 五、惟準備金並非實質避險,其規模有限,若新臺幣長期大幅升值,仍可能不足因應;且可能產生會計平滑的錯覺。業者仍應落實資產負債幣別與期間匹配、動態避險比率、壓力測試與充分揭露,監理機關亦應避免準備金制度削弱避險誘因,才能有效管理匯率風險。

第2題

保險業受到主管機關的高度監理,試說明其原因?資本適足為主管機關 監理保險業的重點,試說明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相關規定。(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保險業受高度監理,主要源於市場失靈與公共利益。保險契約具高度專業性與複雜性,保戶在訂約時難以充分理解條款,形成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保險採先收保費、後賠付的「倒轉生產循環」,若業者清償能力不足,保戶將面臨求償無門。加上保險具社會安全網功能、倒閉外部成本高,故須以監理矯正市場失靈並維護金融穩定。
  • 二、監理採事前准入、事中經營與事後退場的全流程架構,包括市場准入、負責人適格、商品與費率審查、準備金提存、資金運用限額、財務報表與精算簽證、資訊揭露、保險安定基金,以及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等退場機制,以確保保險業履行對保戶的長期承諾。
  • 三、資本適足是清償能力監理的核心。現行保險法第143條之4明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不得低於200%,主管機關並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自有資本分層、風險資本計算、淨值比率、揭露與分級監理。資本適足率即以合格自有資本除以風險資本計算,風險資本至少涵蓋保險、市場、信用及作業等風險。
  • 四、主管機關依資本適足率高低採取分級監理與立即糾正措施:未達200%者,可能被限期增資、限制業務或命提出改善計畫;情節嚴重或低於一定門檻(例如150%、50%)者,得進一步限制負責人職權、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解散。我國將於2026年接軌IFRS 17與ICS 2.0,並搭配在地化及過渡措施、壓力測試與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RSA)。
  • 五、資本監理雖重要,但非萬靈丹。過度依賴資本比率可能誘發監理套利或短期調整資產,忽略風險文化、公司治理、流動性風險、氣候風險及保戶權益。宜強化董事會問責、風險揭露與跨支柱監理,並在永續轉型下將氣候與作業風險納入資本評估,才能形成穩健且具韌性的監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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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損害填補原則及代位原則?此二原則彼此之間有何關係?(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僅使被保險人回復至事故前的經濟地位,不得使其因保險給付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利益。其內涵包括保險利益、實際損失、補償上限與不當得利禁止;運作上常以實際現金價值、重置成本、自負額、共保條款及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等方式計算給付。
  • 二、該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及具費用填補性質的健康保險。人身保險中的死亡、失能或定額給付,因生命身體難以金錢評價,通常不適用損害填補,而採定額給付;實支實付醫療則有填補色彩。至於超額保險、複保險,保險法設有通知、比例分攤及不得獲利等規範,均是損害填補原則的具體展現。
  • 三、代位原則(principle of subrogation)是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於給付範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但不得超過賠償金額;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時,除故意所致者外,保險人不得代位。其性質為法定債權移轉,須以保險人已給付、第三人有賠償責任為前提。
  • 四、二原則關係密切:代位是損害填補原則的衍生與確保機制。若無損害填補,被保險人本可同時保有保險給付與第三人賠償而獲利,代位即無必要;正因保險給付僅在填補損失,保險人給付後方能承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以避免雙重賠償、降低道德風險,並透過追償減少整體損失與保費。代位範圍亦受填補範圍限制,被保險人未獲填補部分仍得自行向第三人請求。
  • 五、例如車險中保險人賠付修車費後,得向肇事第三人追償;火險保險人賠付後,亦得向失火責任人求償。實務上保單多約定被保險人應保全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不得任意拋棄或和解,以免妨害代位;保險人亦不得對被保險人家屬或受僱人任意代位。此即透過代位落實損害填補,兼顧被保險人保障與責任追究。

第4題

保險業的兩大活動是核保與投資。試說明保險業如何以核保與投資活 動,促進社會永續發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核保(underwriting)與投資(investment)是保險業經營的兩大引擎,也是保險資金與風險管理的核心。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不只強調環境保護,亦包含社會公平、健康老化、防災韌性與普惠金融。保險業可透過核保引導風險選擇與損失預防,並以長期資金投資永續事業,將ESG(環境、社會、治理)理念嵌入經營,促進社會永續。
  • 二、在核保面,業者應將氣候風險、職業安全、環境污染及社會責任納入風險分類與定價,對高污染、高爭議產業設定排除或加費條件,對綠能、電動車、節能設備及氣候韌性建設提供承保誘因;同時推動損失預防服務、防災教育與理賠防詐。並發展微型保險、小額終老、長照、農業及地震洪水保險,擴大弱勢與高齡族群的保障,增進社會包容。
  • 三、在投資面,壽險資金具長期性,可投入再生能源、公共建設、社會住宅、醫療長照、永續債券及影響力投資,支持低碳轉型與社會需求;並透過盡職治理(stewardship)、股東行動及ESG整合,促使被投資公司改善環境與勞動條件。投資亦應兼顧資產負債匹配、流動性與收益,避免為追求永續標籤而犧牲保戶長期報酬。
  • 四、政策工具方面,可運用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永續金融先行者聯盟、保險業氣候風險壓力測試、TCFD揭露、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等機制,並放寬或引導保險資金投入綠能與公共建設。公司治理上應由董事會核定永續策略、設定可衡量KPI、強化資訊揭露與第三方查證,以防範漂綠(greenwashing)。
  • 五、惟保險業受託管理保戶資金,永續投資仍須以清償能力與受託義務為前提,不能忽略風險與報酬的平衡。建議以核保與投資雙軌並進:核保端建立永續風險準則與普惠商品,投資端落實盡職治理與影響力評估;同時避免將ESG簡化為行銷口號,才能讓保險業在風險保障與資金引導上,實質促進社會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