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第3題
B 建築主管機關認為,A 在其所有農地上所蓋之工廠,並未依法申請建 照,屬不符建築法規與土地使用分區之違建,即對A 作成拆除違建之處 分。A 表示不服,提起訴願…
題目
B 建築主管機關認為,A 在其所有農地上所蓋之工廠,並未依法申請建 照,屬不符建築法規與土地使用分區之違建,即對A 作成拆除違建之處 分。A 表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A 遵期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該拆除處分。訴訟繫屬後,B 建築主管機關以行政不停止執行為由,逕 行派人拆除完畢。請分析行政法院對於A 提起之行政訴訟,應為如何之 處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處分執行完畢對撤銷訴訟之影響:撤銷訴訟以行政處分存在且有訴之利益為前提。B於訴訟繫屬中將違建拆除完畢,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A的撤銷請求即失去實益。不過行政訴訟法第196條明定,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判決中確認該處分違法,學理上稱之為「續行確認訴訟」。
- 二、法院之闡明義務: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向A說明得將原本的撤銷之訴轉換為同法第6條第1項後段「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違法」之訴,或依第196條聲請於判決中確認違法。法院不得未經闡明,逕以「已執行完畢、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為由駁回,否則即屬突襲性裁判,也違反當事人程序保障。
- 三、確認利益之審查:A必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例如據以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國家賠償,或防止B以同一理由再次作成處分。若A只是泛稱不服而沒有具體法律上利益,法院仍應駁回。經確認違法後,A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賠償;但損害賠償的請求,宜於同一程序中合併提出,以符合訴訟經濟。
- 四、不停止執行之合法性: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行政處分的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救濟而停止,所以B於訴訟中拆除,並非當然違法。但A如已依第116條第2項聲請停止執行並獲准,B仍予拆除,即屬違法執行;A也得主張執行程序的瑕疵,例如未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告戒或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五、結論:本件處分如確屬違法(例如未給予陳述意見、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完成程序、誤認農地容許使用等),法院應為確認違法的判決;因拆除已完成而無從回復原狀,A的救濟重心在於確認違法後之國家賠償。法院不得以「已拆除」為由迴避實體審查,應就處分的合法性為實質判斷,並注意有無行政訴訟法第198條情況判決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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