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3題
甲對行為人乙提起詐欺告訴,經檢察官對乙為不起訴處分後,甲不服, 請問甲有何救濟方法?救濟之程序如何?(25 分)
題目
甲對行為人乙提起詐欺告訴,經檢察官對乙為不起訴處分後,甲不服, 請問甲有何救濟方法?救濟之程序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聲請再議: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告訴人甲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7日內,得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此為不服不起訴處分之第一道救濟。
- 二、原檢察官之處理:原檢察官認再議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並繼續偵查;認無理由者,應即附具意見書,將案卷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第257條第1項)。此為機關內部之自我審查機制。
- 三、上級檢察長之處理:上級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者駁回之;認有理由者,得撤銷原處分,命原檢察官續行偵查,或親自偵查,或命令其他檢察官偵查(第257條第2項)。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送再議(第256條第3項)。
- 四、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再議經駁回者,告訴人得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第258條之1,112年修正前稱交付審判)。法院審查後裁定准否,經許可者告訴人得提起自訴。
- 五、其他途徑與限制: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第420條第1項第1、2、4、5款再審事由者,得再行起訴(第260條)。甲亦得另循民事途徑求償或聲請檢察官評鑑;惟再議7日、准許提起自訴10日均為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即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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