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16題

關於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就服用酒類等致不能安全駕駛罪與第2 項致人於死的規定,按照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關於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就服用酒類等致不能安全駕駛罪與第2 項致人於死的規定,按照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條第1 項乃立法者以抽象危險犯形式予以處罰 B. 觸犯該條第2 項規定,仍應再論刑法第276 條過失致死 C. 只要仍能安全駕駛,都不會成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罪 D. 該條第2 項乃結果加重犯規定,行為人須對於實害結果主觀上有所預見

官方答案

  • 答案:A. 該條第1 項乃立法者以抽象危險犯形式予以處罰

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係立法者將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類型化為抽象危險犯,只要符合酒精濃度等法定要件,即足成立,不以實際發生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危險為必要,故A正確、C錯誤。第2項為結果加重犯,死亡結果之加重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實際預見為必要,且不再另論第276條過失致死,故B、D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