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18題
法院判決被告二年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並確定,下列何者並非該緩刑可能被撤銷之原因?
題目
法院判決被告二年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並確定,下列何者並非該緩刑可能被撤銷之原因? A.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B.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C. 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D.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官方答案
- 答案:C. 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解析
刑法第75條規定,緩刑期內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緩刑;第75條之1另規定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得撤銷。故A、B、D均屬可能撤銷之原因。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法無撤銷規定,C並非撤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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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