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3題
警察甲在網路上發現乙可能在住家設置賭場,某日未持搜索票至乙宅按 電鈴,乙不在家,其讀大學之兒子丙開門。甲向丙說明前來搜索的理由, 丙在同意書上簽名。甲遂開始檢查…
題目
警察甲在網路上發現乙可能在住家設置賭場,某日未持搜索票至乙宅按 電鈴,乙不在家,其讀大學之兒子丙開門。甲向丙說明前來搜索的理由, 丙在同意書上簽名。甲遂開始檢查客廳、房間。此時剛好乙返家,見狀 拒絕甲搜索,且請甲離開。請問甲如果繼續搜索,是否適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搜索原則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使用搜索票;無票搜索僅於法定例外情形始得為之。本題甲未持搜索票,其搜索依據只能是第131條之1的同意搜索,或另有急迫、附帶搜索等事由。
- 二、同意搜索須由「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執行人員並應出示證件、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丙雖為乙之子且就讀大學,若其同住而對客廳等共同生活空間有管領權,其同意在通常情形下可及於共同區域;但對乙專屬使用、上鎖的房間,丙無權代為同意。
- 三、乙返家後明確拒絕搜索並要求甲離開,屬於有權者對搜索之反對。同意搜索之效力得隨時撤回,乙之拒絕使丙先前的同意不能再作為繼續搜索的依據;甲原則上應立即停止,不得以「丙已簽名」為由繼續檢查房間。
- 四、甲若繼續搜索,除非另符合第131條之逕行搜索、第131條之2之急迫搜索等要件,或已取得檢察官許可、法官核發搜索票,否則即屬違法搜索。題旨僅稱「可能設置賭場」,未見證據即將湮滅或有人生命身體急迫危險,尚難構成急迫事由。
- 五、違法繼續搜索所取得之證據,應依第158條之4權衡其證據能力,並可能涉及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及國家賠償責任。較妥適之作法,是停止搜索、保全現場,並報請檢察官依法聲請搜索票後再行搜索。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