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產業經濟學

第3題

假設某個市場僅一家獨占廠商,其邊際生產成本為2。假設該廠商產品 分別銷售於兩個不同族群,族群1 市場之反需求函數為P1 = 10 – Q1,族 群2 市場之反需…

題目

假設某個市場僅一家獨占廠商,其邊際生產成本為2。假設該廠商產品 分別銷售於兩個不同族群,族群1 市場之反需求函數為P1 = 10 – Q1,族 群2 市場之反需求函數為P2 = 8 – Q2,其中Pi 與Qi 代表族群i 市場價格 與數量,i = 1, 2。假設兩族群之間不能轉賣。 不採行差別訂價策略時,請計算推導並說明廠商如何訂價。(10 分) 採行差別訂價策略時,請計算推導並說明廠商如何訂價。(8 分) 請說明差別訂價可以提升社會福利的一般性條件,再以本題結果加以 比較分析。(7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不採行差別訂價(uniform pricing)時,廠商須對兩族群收取同一價格,故先水平加總需求:當P≤8時,Q=Q1+Q2=(10-P)+(8-P)=18-2P,反需求函數為P=9-Q/2;當8<P≤10時僅族群1購買,Q=10-P。由於在Q=2(P=8)處邊際收益為6,仍高於邊際成本2,最適解必落在P≤8的區段。總收益TR=9Q-Q²/2,邊際收益MR=9-Q,令MR=MC=2,得Q*=7,P*=9-3.5=5.5。此時Q1=10-5.5=4.5、Q2=8-5.5=2.5,利潤=(5.5-2)×7=24.5;消費者剩餘為0.5×(10-5.5)×4.5+0.5×(8-5.5)×2.5=10.125+3.125=13.25,社會福利為37.75。
  • 二、採行差別訂價(third-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時,因兩族群之間不能轉賣,廠商可分別依MR=MC訂價。族群1:P1=10-Q1,MR1=10-2Q1,令MR1=2,得Q1*=4,P1*=6。族群2:P2=8-Q2,MR2=8-2Q2,令MR2=2,得Q2*=3,P2*=5。利潤=(6-2)×4+(5-2)×3=16+9=25,較統一定價的24.5增加0.5;消費者剩餘降為0.5×(10-6)×4+0.5×(8-5)×3=8+4.5=12.5,社會福利為37.5。訂價法則為「彈性較大市場訂較低價格」:P1=6時族群1需求彈性為-1.5,P2=5時族群2彈性約-1.67,符合反彈性法則(inverse elasticity rule),即(Pi-MC)/Pi=1/|εi|。
  • 三、差別訂價提升社會福利的一般性條件主要有三:其一,產量擴張效果,若差別訂價使總產量增加、更接近P=MC的競爭產量,可減少無謂損失,此為最重要的判準;其二,市場開拓效果,對低願付價格族群訂低價,使其由「不被服務」轉為「被服務」,憑空創造交易;其三,產量不變時,若重新配置使各市場邊際願付價格趨於一致,可提升配置效率。反之,若產量不變或減少且價格結構扭曲,福利將下降。本題兩市場斜率相同,差別訂價前後總產量均為7,未產生擴張效果;價格由「同為5.5」變為「6與5」,邊際消費者評價出現差異,配置效率略降,故福利由37.75微降至37.5,消費者剩餘減少0.75、生產者剩餘增加0.5,屬重分配效果大於效率效果之情形。
  • 四、延伸分析與政策意涵:本題結果顯示差別訂價未必提升福利,關鍵在於是否帶動產量擴張;當需求結構為「弱市場低價、強市場高價」而總量不變時,僅屬所得重分配。實務上實施差別訂價須具備市場區隔與防止轉售(no arbitrage)之條件,否則低價市場商品將回流高價市場而使訂價失敗。此外,若廠商具獨占地位而對交易相對人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款之規範;若差別訂價用於掠奪或排擠,亦須受競爭法檢視。作答時應區分「效率」與「分配」兩個層面,並指出總剩餘微降不必然導出政策上應予禁止之結論。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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